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485号之一
原告: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3816XW。
法定代表人:张保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翟庄村委**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3180513H。
法定代表人:赵杰。
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5632466U。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
被告:王志安,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安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安的银行存款111555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了(2020)豫170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安的银行存款111555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安的银行存款11155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安的银行存款11155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