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485号
原告: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3816XW。
法定代表人:张保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翟庄村委**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3180513H。
法定代表人:赵杰。
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5632466U。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
被告:王志安,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安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