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财保28号
申请人: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3816XW。
法定代表人:张保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翟庄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3180513H。
法定代表人:赵杰,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鼓楼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5747869E。
法定代表人:王珉民,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7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127712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06651919202000057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7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向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