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鹏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8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坝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245X8。

法定代表人:盛业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义,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与潜山路交叉口金潜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8648XN。

法定代表人:张国伏。

申请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皖0225民初878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47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3月1日,申请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47万元范围内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丁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