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鹏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878号之一

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坝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245X8。

法定代表人:盛业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义,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与潜山路交叉口金潜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8648XN。

法定代表人:张国伏。

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08元,减半收取计9054元,由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丁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