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878号之一
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坝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245X8。
法定代表人:盛业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义,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与潜山路交叉口金潜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8648XN。
法定代表人:张国伏。
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08元,减半收取计9054元,由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丁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