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鹏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878号

申请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坝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245X8。

法定代表人:盛业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义,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与潜山路交叉口金潜广场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8648XN。

法定代表人:张国伏。

申请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47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对被申请人***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47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丁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