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宇佳商贸有限公司

滨海县恒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阜宁县宇佳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亭催字第0007号
申请人滨海县恒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开发区工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銮,该公司董事长。
申报人阜宁县宇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射河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徐成网,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滨海县恒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丢失(该汇票金额为100000元,付款人为江苏名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盐城市广友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8日向江苏银行盐城新洋支行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阜宁县宇佳商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750元,由申请人滨海县恒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商干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