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378号
原告: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坨工贸园三经路与三纬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湖滨路西市民之家20楼20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此案,审理中,原告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