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1188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湖滨路西市民之家20楼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5071689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于2023年2月12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