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2613号
原告: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与前进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金顶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