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博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鹏博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执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鹏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石化佳苑1栋2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328258930。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322号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814885385。
法定代表人:魏淋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鹏博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2民初8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进行查询,于2020年4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江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6.24元,现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江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通过传唤、短信等方式进行查找,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应执行2.064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4月28日已经执行到位626.24元,未执行20013.76元及相应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美秀
审判员  朱金辉
审判员  朱 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喻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