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博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鹏博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21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鹏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石化佳苑1栋2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5320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金花山庄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674972412J。
法定代表人:***。
江西鹏博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花县人民法院(2018)赣032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经过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房屋、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缴存情况等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已将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94132.0元,截止2018年10月25日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94132.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0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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