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远东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远东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通辽市老干部活动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24民初2652号
原告:辽宁远东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郝铁军,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通辽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辽宁远东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老干部活动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通辽市老干部活动中心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益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远东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辽宁远东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