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远东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远东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内0782执恢28号
辽宁远东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做出的(2015)牙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辽宁远东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0876元,我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0876元,申请人辽宁远东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迟延利息放弃。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963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5)牙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辽宁远东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963元已由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做出的(2015)牙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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