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282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高升街道商贸区6号楼8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香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宇航,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物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菲菲,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7,687元,本次增加诉讼请求预交诉讼费5,400元,合计13,087元,减半收取6,543.50元,由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英男
审 判 员 常 宝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