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民终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香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112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案涉工程是否全部由***施工,案涉材料是否全部由***自行采购。本案中荣晟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虽未约定甲供材料、外委工程、代扣材料款等内容,但案涉工程是否客观存在甲供材料、外委工程、代扣材料款等情况,如存在甲供材料其具体名称及付款情况等相关问题,一审法院应查清事实后再行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盘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112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盘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22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周慧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耿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