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3365号
申请人:绳**,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高升街道商贸区6号楼8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振,该公司总经理。
绳**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绳**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光信用社(账户号:58×××73)的银行存款9,700,000元,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2211100004990022000008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申请人绳**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光信用社(账户号:58×××73)的银行存款,冻结总额不得超过9,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英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