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荣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高升镇商贸区6号楼8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6664179。
法定代表人:杨荣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光信用社账户(账号58×××73)15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2046022111002200000Y)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光信用社账户(账号58×××73)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