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103民初1689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50年3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36.00元,减半收取7,518.00元,原告已预交15,036.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7,518.00元,被告负担0.00元,应予退还原告7,518.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