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1866号
原告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到上海市奉贤奉城镇灯民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章英。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上海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前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7.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