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戈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金戈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北极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4433号
起诉人:云南金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中央丽城C栋2单元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军,云南承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云南金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云南北极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云南金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立即依约给付起诉人承揽改造施工款项663,895.44元并支付违约金66,389.54;2.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2016年基站视频监控改造项目框架合同》,约定由被起诉人承揽中国移动红河分公司下辖的213个重要传输点及经常被盗基站视频监控改造项目。2017年1月5日,被起诉人与起诉人签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2016年基站视频监控改造项目框架合同承揽协议》,将所涉项目转包给起诉人承揽施工,双方约定该项目含税预估金额为737,661.6元,最终以云南红河移动公司结算为准。被起诉人应当在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开具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开票金额的90%给起诉人,协议还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起诉人于1月6日组织施工,2017年3月5日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使用。2017年5月12日被起诉人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开具了737,661.6元的增值税发票和应付给起诉人的改造费协议款项663,895.44元。依据协议被起诉人应在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协议价款,但被起诉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经查明,被起诉人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北京路驰宇大厦,双方协议约定:向甲方(即被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对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2016年基站视频监控改造项目框架合同承揽协议》,虽名为“承揽协议”,但其合同委托事项为,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2016基站视频控制改造项目进行施工,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具体到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施工地不在盘龙区,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云南金戈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