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05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区科工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凤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区科工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申请执行人104717.9元,案件受理费239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洪庆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