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县黔诚建筑材料租赁,住所:**县城关镇黄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7MA6DPAX03A.
法定代表人:瞿梅,厂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322291998D,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家苗族自治县板溪村杉树坝组。
法定代表人:任廷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76400104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659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