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县黔诚建筑材料租赁申请执行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县黔诚建筑材料租赁,住所:**县城关镇黄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7MA6DPAX03A.

法定代表人:瞿梅,厂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322291998D,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家苗族自治县板溪村杉树坝组。

法定代表人:任廷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76400104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659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