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527执23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8月12日生,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322291998D,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板溪镇板溪村杉树坝组。
法定代表人:任廷波。
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
设银行52050168613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9473.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