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晨实业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净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马钢集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保防腐分公司、马鞍山钢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51号
原告:马鞍山市净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小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文波,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钢集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保防腐分公司。
负责人:晏维华,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马鞍山钢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净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钢集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保防腐分公司、马鞍山钢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净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净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