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晨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市文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马鞍山钢晨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45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文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鞍山钢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市文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马鞍山钢晨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