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45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文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鞍山钢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市文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马鞍山钢晨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