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民终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县洁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荆圪道村。
法定代表人:赵庆芳,职务: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荆圪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荆圪道村。
法定代表人:崔志方,职务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西大街梅辉坡小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原长柱,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荆圪道村。
法定代表人:左海星,职务经理。
上诉人长治县洁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荆圪道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1)晋0404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治县洁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荆圪道村民委员会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治县洁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荆圪道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红芳
审判员 程国栋
审判员 牛旭芳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茹
书记员 魏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