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民终2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吉之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颐嘉花园9号楼东段7-8号房。
法定代表人:武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宇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西大街煤辉坡小区8#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长治市吉之礼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宇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8)晋041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长治市吉之礼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和一审认定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地暖安装承包合同》事实存在,并确认了工程地点为龙港新城2号楼,但一审法院认为该部分证据中没有原始载体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未支持,二审期间,上诉人补充了该证据,与一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因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长治市吉之礼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还重审以进一步查清事实予以处理。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8)晋041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治市吉之礼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常旭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解改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