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0民初3787号
原告:***,女,1979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伦,重庆市石柱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琳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YULK99F。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茂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金钗井镇政府集资楼A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615933XA。
法定代表人:王真洪。
原告***与被告重庆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茂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隆健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