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7339号
原告:江津区柏林镇精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东胜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GH6DIE。
经营者:沈子武,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安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武,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茂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金钗井镇政府集资楼A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615933XA。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永,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江津区柏林镇精诚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重庆茂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津区柏林镇精诚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津区柏林镇精诚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8.00元,减半收取计864.00元,由原告江津区柏林镇精诚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程雪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
书 记 员 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