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03执2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河道网点3号。
负责人常新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州大道与交通大道交叉口东川汇大酒店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闫泉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11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缴纳案款222718元(上缴执行费319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1952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11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