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5民初3026号
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上****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商路。
法定代表人:闫泉多。
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6元,减半收取计3,928元(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