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9民初1413号
原告: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烟台市人,系该公司工程项目经理,现住伽师县。    
被告:伽师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被告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伽师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重新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7.16元,减半收取计6693.58元,由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启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