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9民初1413号
原告: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烟台市人,系该公司工程项目经理,现住伽师县。
被告:伽师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被告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伽师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重新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7.16元,减半收取计6693.58元,由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启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