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6004号
申请人: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川汇大酒店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20971X。
法定代表人:闫泉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玲,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项城市。
申请人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91510.2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全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慧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