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贾民初字第00838号
原告杭州赫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慧。
被告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赫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赫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赫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赫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杭州赫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嘉丰
人民陪审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王振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曼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