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182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
法定代表人周献锦,局长。
被执行人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沁园雅居生活馆**/div>
法定代表人吴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罚款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申请协商解决(分期支付)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建住建罚字(201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建住建罚字(201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李志华
审判员 翁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宁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