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0234号
原告:深圳市春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联队E组25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530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阳光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78831143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春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春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春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7元,由原告深圳市春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志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