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民初1432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街道办事处高家庄村22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2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景芝镇小付岗村12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7********。
委托书的代理人:**,山东众***(潍坊)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瑞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919号(潍州路东、兽药厂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实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坊瑞菱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瑞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潍坊瑞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