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554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2292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两项合计3962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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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于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