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5171号
原告: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681122176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珂馨,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一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虹一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燕妮
书记员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