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江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1580号
原告无锡市江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江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公司)与被告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一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淮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虹一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淮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淮公司撤回对虹一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江淮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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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