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

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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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1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平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61728058J。
法定代表人:郑旭萍。
委托代理人:汪智敏、邓希琳,系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麻车村将苑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3417865588。
法定代表人:许庆寿。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律师代理费7054966.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11956.88元(违约金按判决书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1482.5元、案件执行费7123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暂未实际扣押,本案不作处置。查得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已注销。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律师代理费7054966.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11956.88元(违约金按判决书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1482.5元、案件执行费71235元。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1执14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友松
审判员王恒
审判员吴国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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