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

仙居县永鑫建筑机械经营部、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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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4民初3539号
原告:仙居县永鑫建筑机械经营部,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幸福家园一幢底座南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4MA2G7MP88G。
经营者:朱永平,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朱溪镇岩前村229号,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麻车村将苑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3417865588。
法定代表人:许庆寿。
原告仙居县永鑫建筑机械经营部与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居县永鑫建筑机械经营部经营者朱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仙居县永鑫建筑机械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677元及利息(其中14667元的利息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010元的利息自2022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起,被告因项目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设备、机械配件等货物,截止2021年6月4日,共计14667元,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2022年1月13日,原告又向被告供货1010元。
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设备、机械配件等货物,共计货款15677元。现原告催讨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11份、增值税发发票1份、及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永鑫建筑机械经营部与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收货后应该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至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仙居县永鑫建筑机械经营部要求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损失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仙居县永鑫建筑机械经营部货款15677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仙居县永鑫建筑机械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沈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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