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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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1民初2767号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路227号第1幢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H3EXG1D。
经营者:徐妙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马康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麻车村将苑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34178655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仙,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鸿涛租赁站”)诉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强公司”)、***、姜军、任金福、罗金尧、徐俊、杨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鸿涛租赁站于2022年7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军、任金福、罗金尧、徐俊、杨卫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原告鸿涛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被告庆强公司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涛租赁站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庆强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建德项目);2.要求被告庆强公司支付2020年5月19日租赁合同项下(建德项目)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租金及杂费131362.6元;3.要求被告庆强公司支付2020年5月19日租赁合同项下(建德项目)从2022年4月6日起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4.要求被告庆强公司承担2020年5月19日租赁合同项下(建德项目)律师费8000元;5.要求被告***对2020年5月19日租赁合同项下(建德项目)上述第1-4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6.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庆强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签订的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仙居项目);7.要求被告庆强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0日租赁合同项下(仙居项目)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租金及杂费5442425.8元,违约金692410.8元;8.要求被告庆强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0日租赁合同项下(仙居项目)从2022年4月6日起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9.要求被告庆强公司归还2020年10月10日租赁合同项下(仙居项目)尚欠钢管48831.1米、十字扣件76268只、直接扣件12600只、转向扣件5311只、铁架子349只,如不能归还的按钢管16元每米、十字扣件7元每只、直接扣件7.5元每只、转向扣件7.5元每只、铁架子100元每只,共计1484406.1元赔偿;10.要求被告庆强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0日租赁合同项下(仙居项目)未能归还材料从2022年4月1日起的租金及从2022年4月6日起的违约金至材料归还或赔偿款付清日止;11.要求被告庆强公司承担2020年10月10日租赁合同项下(仙居项目)律师费220000元;12.要求被告***对2020年10月10日租赁合同项下(仙居项目)上述第6-11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13.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庆强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签订的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义乌项目);14.要求被告庆强公司支付2021年4月22日租赁合同项下(义乌项目)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租金及杂费171323.4元,违约金19397.9元;15.要求被告庆强公司支付2021年4月22日租赁合同项下(义乌项目)从2022年4月6日起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16.要求被告庆强公司归还2021年4月22日租赁合同项下(义乌项目)尚欠十公分套管1997只、铁架子280只,如不能归还的按十公分套管5元每只、铁架子100元每只,共计37985元赔偿;17.要求被告庆强公司支付2021年4月22日租赁合同项下(义乌项目)未能归还材料从2022年4月1日起的租金及从2022年4月6日起的违约金至材料归还或赔偿款付清日止;18.要求被告庆强公司承担2021年4月22日租赁合同项下(义乌项目)律师费13000元;19.要求被告***对2021年4月22日租赁合同项下(义乌项目)上述第13-18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20年5月19日,庆强公司(乙方)因杭州同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德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向原告(甲方)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双方签订《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从2020年5月开始,乙方租赁各种租赁物名称、规格及数量按甲方仓库发(收)货单为准,租金从租用当日起算至归还之日(含租用之日和归还之日)止,租费及其他费用在每月底对账,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对账单后七日内未核对并确认数量及租金等所有费用,视为认可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载明内容,次月起5日内结清上月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逾期付款,每月按尚欠总金额(租金及其他费用)为基数自违约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的2.5%计算违约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遗失或损坏钢管及扣件等租赁物,工程结束后,对不能归还的钢管扣件等租赁物应继续支付租金直至付清赔偿款之日止,赔偿的租赁物必须在付清全部租金等费用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赔偿手续;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费,其他费用及租赁物赔偿款时,担保人、代理人和签收单据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实现债权人权利,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及担保人、代理人承担;发生纠纷时由甲方所在地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合同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姜军、任金福、罗金尧作为庆强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中进行确定。合同签订后,庆强公司支付押金300000元,原告向庆强公司开具发票2260000元,原告向庆强公司发放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但庆强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款项,截至2022年4月5日庆强公司尚欠131362.6元租金及杂费。被告对租赁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均有确认。二、2020年10月10日,庆强公司(乙方)因仙居绿发生态农业下各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向原告(甲方)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双方签订《盘扣式脚手架及附件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从2020年10月开始,乙方租赁各种租赁物名称、规格及数量按甲方仓库发(收)货单为准,租金从租用当日起算至归还之日(含租用之日和归还之日)止,租费及其他费用在每月底对账,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对账单后七日内未核对并确认数量及租金等所有费用,视为认可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载明内容,次月起5日内结清上月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逾期付款,每月按尚欠总金额(租金及其他费用)为基数自违约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的1.5%计算违约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遗失或损坏钢管及扣件等租赁物,工程结束后,对不能归还的钢管扣件等租赁物应继续支付租金直至付清赔偿款之日止,赔偿的租赁物必须在付清全部租金等费用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赔偿手续;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费,其他费用及租赁物赔偿款时,担保人、代理人和签收单据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实现债权人权利,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及担保人、代理人承担;发生纠纷时由甲方所在地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合同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确认,任金福、徐俊、杨卫作为庆强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中进行确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庆强公司发放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并向庆强公司开具发票4600000元,但庆强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对租赁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均有确认。三、2021年4月22日,庆强公司(乙方)因正康(义乌)猪业现代化生态养殖保育舍建设项目的施工需要,向原告(甲方)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双方签订《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从2021年4月开始,乙方租赁各种租赁物名称、规格及数量按甲方仓库发(收)货单为准,租金从租用当日起算至归还之日(含租用之日和归还之日)止,租费及其他费用在每月底对账,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对账单后七日内未核对并确认数量及租金等所有费用,视为认可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载明内容,次月起5日内结清上月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逾期付款,每月按尚欠总金额(租金及其他费用)为基数自违约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的1.5%计算违约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遗失或损坏钢管及扣件等租赁物,工程结束后,对不能归还的钢管扣件等租赁物应继续支付租金直至付清赔偿款之日止,赔偿的租赁物必须在付清全部租金等费用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赔偿手续;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费,其他费用及租赁物赔偿款时,担保人、代理人和签收单据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实现债权人权利,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及担保人、代理人承担;发生纠纷时由甲方所在地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合同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确认,任金福、罗金尧作为庆强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中进行确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庆强公司发放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但庆强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对租赁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均有确认。上述三份租赁合同项下被告仍有租金、违约金、赔偿款等款项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
被告庆强公司、***答辩称,对原告诉状陈述被告向原告租赁设备的事实是承认的,但是被告已经将材料物件都已经归还,双方都已经进行了结算,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项;对于公司所欠租赁费,对于建德项目的欠费不认可,结算单上是罗金尧签字的,并未授权罗金尧对租赁费进行结算,对该部分租赁费我们不予认可,对于仙居项目和正康义乌项目中的赔偿项目不清楚;违约金过高,应该按照实际损失来支付违约金,原告实际的损失不清楚;原告所称我们还欠租赁物不属实,双方都已经了租赁物的结算,不存在欠还租赁物的情况;对于律师费,原告有无实际支付律师费不清楚,应该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姜军、任金福、罗金尧、徐俊、杨卫都是履行职务行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鸿涛租赁站提供如下证据:
1.租赁合同(建德项目),证明原告与庆强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订立租赁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事实;
2.结算单,证明被告截至2022年3月31日共计发生租费2417095.5元的事实;
3.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4.租赁合同(仙居项目),证明原告与庆强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订立租赁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事实;
5.对账单及租费清单汇总,证明被告截至2022年3月31日共计发生租金5442425.8元,尚欠钢管48831.1米、十字扣件76268只、直接扣件12600只、转向扣件5311只、铁架子349只的事实;
6.关于租赁材料的情况说明,证明双方协商一致,涉案工地和正康(义乌)猪业现代化生态工地材料调剂的事实,以及本案下欠材料数量的事实;
7.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8.租赁合同(义乌项目),原告与庆强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订立租赁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事实;
9.对账单及租费清单汇总,证明被告截至2022年3月31日共计发生租金171323.4元,尚欠材料若干的事实;
10.关于租赁材料的情况说明,证明双方协商一致,涉案工地和仙居绿发生态农业现代化工地材料调剂的事实,以及本案下尚欠十公分套管1997只、铁架子280只的事实;
11.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庆强公司、***质证对证据1、4、8三性及证明对象无异议,姜军、任金福、罗金尧、徐俊、杨卫未在担保人处签字,***是法定代表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庆强公司并未授权罗金尧进行结算,对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3、7、11真实性无异议,但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付款情况;对证据5、9无异议,但该证据无法证明尚欠的租赁物的事实;对证据6、10无异议,认为义乌工地上的钢管已经全部归还,双方对租赁物已经进行了结算,被告不欠原告租赁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11,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庆强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9日,鸿涛租赁站(出租单位、甲方)与庆强公司(承租单位、乙方)、***(担保人)签订《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因杭州同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德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工程需要,租赁钢管、扣件及其他租赁设备,租赁数量以发货清单为准,租赁时间从2020年5月开始,待租赁物全部归还,各款项结清致。并对租用价格进行了约定:钢管每天每米0.0145元,每吨按照250米计算;扣件每天每只0.011元,每吨按800只计算;套管(伍公分、壹拾公分、壹拾伍公分、贰拾公分、贰拾伍公分、叁拾公分、肆拾公分等)每天每支0.011元,每吨按800支计算;顶托每天每支0.04元,每吨按200支计算;工字钢,槽钢每天每米0.13元,每吨按40米计算,以上单价含税,所有关于租金的税金由甲方自行承担,由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两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叁拾万元,以财务收款凭证为证,乙方不得以此款抵作租金,租赁期满,该押金在最后结算时冲抵租金或其他费用。遗失、损坏赔偿:钢管每米16元,国标升峰字号十字扣件每只8.5元(其中转向扣件和直接扣件9.5元),普通十字扣件每只7元(其中转向扣件和直接扣件7.5元),伍公分套管每支4元,壹拾公分接套管每支5元,壹拾伍公分接套管每支5.5元,贰拾公分接套管每支6元,贰拾伍公分接套管每支6.5元,叁拾公分接套管每支7元,肆拾公分接套管每支8元,伍拾公分顶托每支25元,工字钢、槽钢每米100元。乙方租赁各种租赁物名称、规格及数量,按甲方仓库发(收)货单为准,租金从租用当日起算至归还之日(含租用之日和归还之日)止,租费及其他费用在每月底对帐,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对账单后七日内未核对并确认数量及租金等所有费用,则视为认可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载明的内容(甲方送达账单的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快递,传真,微信等),次月起5日内结清上月租金及其他费用,租赁财产全部归还后,无论乙方工程款或工资款,发包方付款的多少,乙方必须在一星期内结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维修费及赔偿、装卸、运输等费用),延期作为乙方违约。乙方逾期付款,须支付以每月尚欠总金额(租金及其他费用)为基数自违约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及其他费用累计达到叁个月时,并且待乙方归还租赁物时,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各项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予以认可。租借日期自提货之日起到归还之日止,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遗失或损坏钢管及扣件等租赁物,工程结束后,对不能归还的钢管扣件等租赁物应继续支付租金直至付清赔偿款之日止,凡赔偿的租赁物必须在付清全部租金等费用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赔偿手续。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时,遵循先支付违约金,其他费用,租金,最后赔偿款的先后顺序。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费,其他费用及租赁财产损坏、遗失等赔偿款时,由担保人,代理人和签收单据人(包括承租方核对人和承租方代表)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且为实现债权人权利,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及担保人,代理人承担。乙方指定姜军、罗金尧、任金福为代理人履行本合同(包括签发收发货单,对账,付款,签订协议,确认书以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务),该代理人的行为即为乙方的行为。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后经罗金尧确认,庆强公司产生的租金2020年5月为10270.1元,2020年6月为159973.1元,2020年7月为292532.8元,2020年8月为354286.1元,2020年9月为341599.3元,2020年10月为376224.2元,2020年11月为396498.3元,2020年12月为411371.2元,2021年1月为69990.9元,2021年2月为4349.5元。庆强公司于2020年5月2日支付押金300000元,于2020年8月14日支付360000元,于2020年9月4日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1月6日支付2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支付50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5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支付500000元。
2020年10月10日,鸿涛租赁站(出租单位、甲方)与庆强公司(承租单位、乙方)、***(担保人)签订《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因仙居绿发生态农业下个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工程需要,租赁钢管、扣件及其他租赁设备,租赁数量以发货清单为准,租赁时间从2020年10月开始,待租赁物全部归还,各款项结清致。并对租用价格进行了约定:钢管每天每米0.0133元,每吨按照250米计算;扣件每天每只0.01元,每吨按800只计算;套管(伍公分、壹拾公分、壹拾伍公分、贰拾公分、贰拾伍公分、叁拾公分、肆拾公分等)每天每支0.007元,每吨按800支计算;顶托每天每支0.04元,每吨按200支计算;工字钢,槽钢每天每米0.13元,每吨按40米计算,以上单价含税,2020年产生的租金由甲方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产生的租金按照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由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甲方富阳仓库送至乙方仙居本项目现场的租赁物单趟运费甲方每吨补贴15元。遗失、损坏赔偿:钢管每米16元,国标升峰字号十字扣件每只8.5元(其中转向扣件和直接扣件9.5元),普通十字扣件每只7元(其中转向扣件和直接扣件7.5元),伍公分套管每支4元,壹拾公分接套管每支5元,壹拾伍公分接套管每支5.5元,贰拾公分接套管每支6元,贰拾伍公分接套管每支6.5元,叁拾公分接套管每支7元,肆拾公分接套管每支8元,伍拾公分顶托每支25元,工字钢、槽钢每米100元。乙方租赁各种租赁物名称、规格及数量,按甲方仓库发(收)货单为准,租金从租用当日起算至归还之日(含租用之日和归还之日)止,租费及其他费用在每月底对帐,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对账单后七日内未核对并确认数量及租金等所有费用,则视为认可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载明的内容(甲方送达账单的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快递,传真,微信等),次月起5日内结清上月租金及其他费用,租赁财产全部归还后,无论乙方工程款或工资款,发包方付款的多少,乙方必须在一星期内结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维修费及赔偿、装卸、运输等费用),延期作为乙方违约。乙方逾期付款,须支付以每月尚欠总金额(租金及其他费用)为基数自违约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及其他费用累计达到叁个月时,并且待乙方归还租赁物时,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各项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予以认可。租借日期自提货之日起到归还之日止,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遗失或损坏钢管及扣件等租赁物,工程结束后,对不能归还的钢管扣件等租赁物应继续支付租金直至付清赔偿款之日止,凡赔偿的租赁物必须在付清全部租金等费用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赔偿手续。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时,遵循先支付违约金,其他费用,租金,最后赔偿款的先后顺序。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费,其他费用及租赁财产损坏、遗失等赔偿款时,由担保人,代理人和签收单据人(包括承租方核对人和承租方代表)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且为实现债权人权利,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及担保人,代理人承担。乙方指定徐俊、杨卫、任金福为代理人履行本合同(包括签发收发货单,对账,付款,签订协议,确认书以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务),该代理人的行为即为乙方的行为。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后经***确认,庆强公司产生的租金2020年11月为75764.6元,2020年12月为132704元,2021年1月为445506.9元,2021年2月为408928.2元,2021年3月为459246.7元,2021年4月为467136.4元,2021年5月为470882.8元,2021年6月为456092.3元,2021年7月为439033.4元,2021年8月为387450.1元,2021年9月为290946.1元,2021年10月为239463.8元,2021年11月为232587.5元,2021年12月为241063元,2022年1月为229408.4元,2022年2月为194731.9元,2022年3月为271479.7元,并确认截至2022年3月尚欠钢管48831.1米、十字扣件76268只、直接扣件12600只、转向扣件5311只、铁架子349只。
2021年4月22日,鸿涛租赁站(出租单位、甲方)与庆强公司(承租单位、乙方)、***(担保人)签订《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因正康(义乌)猪业现代化生态养殖场保育舍建设项目工程需要,租赁钢管、扣件及其他租赁设备,租赁数量以发货清单为准,租赁时间从2021年04月开始,待租赁物全部归还,各款项结清致。并对租用价格进行了约定:钢管每天每米0.0133元,每吨按照250米计算;扣件每天每只0.01元,每吨按800只计算;套管(伍公分、壹拾公分、壹拾伍公分、贰拾公分、贰拾伍公分、叁拾公分、肆拾公分等)每天每支0.007元,每吨按800支计算;顶托每天每支0.04元,每吨按200支计算;工字钢,槽钢每天每米0.13元,每吨按40米计算,以上单价含税,由甲方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甲方富阳仓库送至乙方义乌本项目现场的租赁物单趟运费甲方每吨补贴15元。遗失、损坏赔偿:钢管每米16元,国标升峰字号十字扣件每只8.5元(其中转向扣件和直接扣件9.5元),普通十字扣件每只7元(其中转向扣件和直接扣件7.5元),伍公分套管每支4元,壹拾公分接套管每支5元,壹拾伍公分接套管每支5.5元,贰拾公分接套管每支6元,贰拾伍公分接套管每支6.5元,叁拾公分接套管每支7元,肆拾公分接套管每支8元,伍拾公分顶托每支25元,工字钢、槽钢每米100元。乙方租赁各种租赁物名称、规格及数量,按甲方仓库发(收)货单为准,租金从租用当日起算至归还之日(含租用之日和归还之日)止,租费及其他费用在每月底对帐,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对账单后七日内未核对并确认数量及租金等所有费用,则视为认可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载明的内容(甲方送达账单的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快递,传真,微信等),次月起5日内结清上月租金及其他费用,租赁财产全部归还后,无论乙方工程款或工资款,发包方付款的多少,乙方必须在一星期内结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维修费及赔偿、装卸、运输等费用),延期作为乙方违约。乙方逾期付款,须支付以每月尚欠总金额(租金及其他费用)为基数自违约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及其他费用累计达到叁个月时,并且待乙方归还租赁物时,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各项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予以认可。租借日期自提货之日起到归还之日止,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遗失或损坏钢管及扣件等租赁物,工程结束后,对不能归还的钢管扣件等租赁物应继续支付租金直至付清赔偿款之日止,凡赔偿的租赁物必须在付清全部租金等费用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赔偿手续。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时,遵循先支付违约金,其他费用,租金,最后赔偿款的先后顺序。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费,其他费用及租赁财产损坏、遗失等赔偿款时,由担保人,代理人和签收单据人(包括承租方核对人和承租方代表)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且为实现债权人权利,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及担保人,代理人承担。乙方指定罗金尧、任金福为代理人履行本合同(包括签发收发货单,对账,付款,签订协议,确认书以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务),该代理人的行为即为乙方的行为。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后经***确认,庆强公司产生的租金2021年5月为38003.7元,2021年6月为38200元,2021年7月为41265.8元,2021年8月为12050.1元,2021年9月为9138.1元,2021年10月为11525.7元,2021年11月为4200元,2021年12月为4340元,2022年1月为4340元,2022年2月为3920元,2022年3月为4340元,并确认截至2022年3月尚欠十公分套管1997只、铁架子280只。
2022年4月7日,***出具一份《关于租赁材料的情况说明》,确认因庆强公司自身建设施工需要,正康(义乌)猪业现代化生态养殖场保育舍建设项目和仙居绿发生态农业下个现代化生态养殖场项目之间相互调剂周转租赁材料,导致截至2022年3月31日,正康(义乌)猪业现代化生态养殖场保育舍建设项目多归还钢管57054.8米,十字扣件52613只,直接扣件回2399只,转向扣件1607只,5公分套管3支,20公分套管2支。现经双方协商,上述正康(义乌)猪业现代化生态养殖场保育舍建设项目多归还的租赁材料于2022年3月31日转移至仙居绿发生态农业下各现代化生态养殖场项目,为仙居绿发生态农业下各现代化生态养殖场项目归还,正康(义乌)猪业现代化生态养殖场保育舍建设项目租赁材料除尚欠10公分套管1997支外已全部归还,也未多归还任何租赁材料。
鸿涛租赁站为本案委托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共计241000元。
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6月1日送达庆强公司、***。
本院认为,案涉三份《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庆强公司在租赁钢管等材料后,未按约向原告鸿涛租赁站支付租金等费用,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乙方拖欠甲方租金及其他费用累计达到三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故原告起诉主张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于2022年6月1日解除。原告主张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租金及杂费共计5745111.8元,本院核算后予以确认。至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本院对于原告主张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违约金共计711808.7元,核算后予以确认,从2022年4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本金5745111.8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对于原告起诉主张对于尚未归还的钢管等材料,应当由庆强公司归还给原告,并承担从2022年4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的租金(合同解除后为占有使用费)。如不能归还的,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律师代理费,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且该代理费的收取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范围内,理应对庆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综上,原告鸿涛租赁站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庆强公司关于已经归还所有租赁物不拖欠租金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关于其并非担保人,无须承担担保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在2020年10月10日签订的《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在2021年4月22日签订的《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于2022年6月1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及杂费5745111.8元;
三、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违约金711808.7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及从2022年4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本金5745111.8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48831.1米、十字扣件76268只、直接扣件12600只、转向扣件5311只、十公分套管1997只,铁架子629只;若不能归还则按钢管每米16元、十字扣件每只7元、直接扣件每只7.5元、转向扣件每只7.5元、十公分套管每只5元、铁架子每只100元的价格赔偿给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并支付从2022年4月1日起至归还日止的租金(合同解除后为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
五、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律师代理费241000元;
上述第二、三、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被告***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342元,减半收取34671元,保全费5000元(预交7946元),共计39671元,由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史燕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