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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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4民初2895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麻车村将苑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许庆寿。
原告**与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铲车机械施工费29713.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间,被告承包了仙居绿发生态农业下各现代养殖场施工工程,因施工需要,由原告为其提供铲车装卸工作。2022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29713.5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约定欠款在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如逾期未付,则从2022年1月28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有纠纷由仙居县人民法院管辖。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综上所述,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29713.5元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及约定的利息合理合法,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尚的劳务报酬。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既不到庭应诉,又不支付货款系缺乏诚信的表现,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诉称的利息可从2022年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劳务报酬29713.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天华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