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82执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许庆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振宏,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82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463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68264元,余款经申请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振宏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67211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底前一次性履行完毕。达成本协议后案件作终结结案处理。
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赖 雪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思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