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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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8621号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176373,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蜀山路668号。
负责人:周施铭,公民身份号码XXX,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剑,公民身份号码XXX,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明,公民身份号码XXX,该行员工。
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建德市。
被告:何秀娟,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建德市。
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3417865588,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麻车村将苑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何秀娟、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强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剑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被告何秀娟支付原告计算至2022年7月14日的透支款本金208280.88元、手续费17077.5元、违约金367.84元、利息105.83元,合计225832.05元,以及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全部履行日止以未还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原告对被告庆强公司抵押的×××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XXX)享有抵押权,且对该辆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各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1年1月30日,被告***为购车所需向原告申请办理丰收信用卡大额分期卡1张,被告***已阅读并了解该产品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原告经审核后开卡,卡号为×××。
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合同编号:XXX)。该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价值417800元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被告***自行支付首付款87800元,原告向被告***提供信用卡透支借款,透支金额为330000元,用于支付被告***购买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全部透支资金直接支付至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按月偿还原告透支资金,每月应偿还金额为透支金额(330000元)除以还款期数(36期)。被告***首次应还款日为2021年3月9日,以后于每月9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透支资金足额存入丰收信用卡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原告从中直接扣款受偿。被告***向原告支付手续费26730元,每月应支付手续费为手续费金额(26730元)除以还款期数(36期)。首次应还款日为2021年3月9日,以后于每月9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手续费足额存入丰收信用卡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原告从中直接扣款受偿。若被告***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用于偿还透支资金和支付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原告有权按照《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丰收信用卡大额分期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向被告***收取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原告累计2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的,即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并承担本合同项下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庆强公司抵押的×××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XXX)为上述《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透支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透支资金、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提前还款补偿金等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21年7月9日,被告庆强公司抵押的×××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XXX)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2021年1月30日,被告何秀娟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为上述《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合同编号:XXX)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2021年2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透支了330000元用于支付购车款。截至2022年7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208280.88元、手续费17077.5元、违约金367.84元、利息105.83元,合计225832.0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除违约金、利息条款外,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返还透支款、支付手续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返还透支款、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累计2期未足额还款的,原告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未还的款项。被告庆强公司将其所有的×××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对该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案涉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何秀娟自愿为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依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第四百二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何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透支款本金208280.88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7月14日的手续费17077.50元、违约金367.84元、利息105.83元,并支付以未还透支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透支款本息全部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二、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对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抵押的×××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何秀娟、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2344元,由***、何秀娟负担,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何秀娟、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贾菁菁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轲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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