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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4民初2230号
原告:仙居县益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下各镇西六村。
法定代表人:应汉炳。
委托代理人:潘灵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麻车村将苑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许庆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仙,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仙居县益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仙居县益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灵杰、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赛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仙居县益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挖机机械施工费15390元及利息(从2022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到2022年4月28日,以后按月利率6%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挖机机械施工费15390元及利息(从2022年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间,被告承包了仙居绿发生态农业下各现代养殖场施工工程,因施工工程需要,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挖土等施工,2022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挖机机械施工费共计30780元,被告已付15390元,尚欠1539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款在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利息从2022年1月28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有纠纷由仙居人民法院管辖。付款逾期后,被告又没有支付。综上,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发生承揽关系及所欠施工费均是事实,但目前公司无力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关系真实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承揽人的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的机械施工费,其未完全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请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居县益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施工款1539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虔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