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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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82执2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杰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杰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82诉前调确585号裁定书,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44838
元。执行过程中,因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杰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2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