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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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4执1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麻车村将苑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34178655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024民初21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5942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4元、执行费7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汽车共四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在仙居县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未结算工程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暂无法处置。截至2022年11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本院已另案对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将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24执19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